当前位置:佛教收藏网 > 艺术资讯 >

拍卖高价赝品:谁来买单

 

  由《功甫帖》风波引申出来的话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功甫帖》本身的真伪:在艺术品拍卖中,买家和拍卖行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谁该为高价赝品买单?

 

  刘益谦 藏家

 

  国内的情况比较含糊,我讲不清楚。

 

  程寿康 苏富比亚洲区行政总裁

 

  (组织全球顶级博物馆专家鉴定后)如果与上海博物馆的结果相同,苏富比公司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妥善处理这件事情。

 

  沈燕华 华辰拍卖副总经理

 

  如果牵涉古代书画真伪的举证,则一般以博物馆专家的意见为准,若专家一致认定,拍卖行会退货;但若旗鼓相当的两派专家意见不一,则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刘双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瑕疵不担保”作为《拍卖法》中的特例,如今确实被许多拍卖行滥用。

 

  博物馆专家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有关刘益谦私人藏品的研究结论,这一点令刘益谦困惑难抒。

 

  而同样令他困惑的,还有海内外拍卖行的一些退货准则:“退货这件事有很多不同的情况。苏富比这样的海外公司有比较明晰的条款,当然也要看什么背景的专家来说事。如果是权威官方机构的鉴定,大概是可以退的。但国内的情况还是比较含糊,我就讲不清楚了。”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刘益谦说。

 

  从事中国书画收藏长达20年的刘益谦尚且如此“摸不着头脑”,中国艺术品鉴定之难可见一斑。藏家买到赝品后向拍卖行索赔的事情中外皆有,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拍卖行应该承担责任吗?公司层面上,中外拍卖公司又有怎样的操作准则?很多人买到赝品后只能如从前古玩行的规矩那样,“打眼,吃闷亏”,那么在保障买家利益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拍卖行又如何区别于从前的古玩行?

 

  为此,本报试图采访国内外知名拍卖行,虽然佳士得与苏富比正处于圣诞新年假期状态,截至发稿时,仍无法从其管理层那里得到具体回答,但两家国际拍卖巨头均有可循之先例。而国内的嘉德、匡时、泓盛、华辰等业界知名公司以及相关法律专家,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发表了他们各自的看法。

 

  “瑕疵不担保”?

 

  翻阅苏富比去年秋拍中国古代书画板块的图录,扉页处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现今字画之研究不容许对艺术作家或作品完成日期给予无条件声明。因此,此目录内所有物品必按照交易条件以‘实在情况’出售。”这样的措辞,总结起来便是:“瑕疵不担保”。

 

  这基本上是国内拍卖行的“行规”。上海泓盛拍卖公司董事长赵涌去年夏天在伦敦亚非学院参加过一场国际论坛,当时包括佳士得在内的国际公司曾就此问题作专门探讨,“国际惯例一般就是如此。”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他说,“拍卖以后,买家发现是赝品对退赔也基本无用,只有在符合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这些规定,每个国家的公司都有比较大的区别。但有一点是公认的:拍卖公司不能够有意识地推卖赝品。这是拍卖公司的基本商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中国,拍卖不用“保真”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在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方面深有研究。“说中国的《拍卖法》规定不保真是不对的,这是一条例外规定,只是在公司没有能力保真并声明的情况下生效。”刘双舟告诉本报。事实上,《拍卖法》涵盖的是一个很大的行业,其中也包括房产、土地、汽车等。而申明“不保真”的拍卖行一般也就局限在艺术品拍卖领域。

 

  “不是拍卖行不愿意保真,而是没有能力保真。而且,在鉴定领域确实也没有一个官方的具有法律权威的鉴定机构。”刘双舟说。中国文物传之久远,传承无序的状况屡见不鲜,上海博物馆藏《雪竹图》的创作年代,谢稚柳、徐邦达、高居翰三位先生就曾有过不同意见,至今难有定论。这样的公案在历史上数不胜数。

 

  但另一方面,因为拍卖行无法保证拍品的可靠性,风险就被转嫁到更缺乏经验的买家头上。2008年,上海女藏家苏敏罗以235万元人民币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得一幅吴冠中油画《池塘》。其后,这幅画被吴冠中指为赝品,并将结论写在了画布之上。藏家将瀚海和卖家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有画家本人作证的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承认此画为假,却依旧驳回苏敏罗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苏敏罗应承担艺术品拍卖的市场风险。当时就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拍卖法》给买受人预留的空间过于苛刻,应该修改,或增加一些解释性的细则规定。

 

  对此,刘双舟解释说,《拍卖法》对买家也是有保护的,比如法律规定:拍卖前必须将所有拍品提前对全社会公告、印发图录,并公开预展,这就是将鉴定真伪的权利交给了买家。买家在预展期间就要动员资源去鉴定真伪,相比于商店购买,《拍卖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大都体现在拍卖开始之前。

 

  刘双舟认为,“瑕疵不担保”作为《拍卖法》中的特例,如今确实被许多拍卖行滥用。但买家自身也有误区:“一旦举牌,则视为是对拍品和价格的认同。拍卖是几方竞价的结果,如果拍到了再退,前面的出价也就作废了,这样对前面出低价的买家不公平。”

 

  作为拍卖公司的老总,赵涌也认为,如果可以退货,市场有失公正。在国内,买家只有在能够证明拍卖公司事先明知拍品为假,或者是有明显的失职时,才能得到退赔。当然,公司为其信誉考虑与买家达成的协议,则另当别论。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